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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凤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韦凤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139号原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鸿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映宝,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韦凤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凤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谢云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汤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