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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郑斌林与徐荣兵、宿迁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林,徐荣兵,宿迁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52号原告:郑斌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兵,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宿迁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一层1-3轴、A-D轴,六层整层)。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小良,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延成,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林与被告徐荣兵、宿迁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斌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斌林撤回对被告宿迁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家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