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叶道恕与毛如均、刘山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道恕,毛如均,刘山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叶道恕,农民。被执行人毛如均,农民。被执行人刘山安,农民。本院在执行叶道恕与毛如均、刘山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毛如均、刘山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如均、刘山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如均、刘山安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如均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81×××54中的存款4000元,此款直接划入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18×××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