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蓝培猛、蓝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157号原告:韦炳仁,男,壮族。被告:蓝培猛,男,壮族。被告:蓝柳荣,女,壮族。被告:潘全敬,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其还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对被告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炳仁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