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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蓝培猛、蓝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157号原告:韦炳仁,男,壮族。被告:蓝培猛,男,壮族。被告:蓝柳荣,女,壮族。被告:潘全敬,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其还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对被告蓝培猛、蓝柳荣、潘全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炳仁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