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世苍与段世洋、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苍,段世洋,王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85号原告:张世苍。被告:段世洋。被告:王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苍诉被告段世洋、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150元,但原告逾期未来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