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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世苍与段世洋、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苍,段世洋,王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85号原告:张世苍。被告:段世洋。被告:王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苍诉被告段世洋、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150元,但原告逾期未来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