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市北区某某海鲜酒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市北区某某海鲜酒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4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被告市北区某某海鲜酒楼。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某某海鲜酒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为市北区某某海鲜酒楼,住所地为青岛市。该地址无人接收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工商登记全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情况,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