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耀国与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国,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郭耀国,男,1935年1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圪僚沟村南101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床位预订款60000元并支付股金3600元、违约金5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88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66475.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2月27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郭 锐执 行 员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