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雷炜波诉被告刘明霞离婚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424号原告雷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原告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秀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