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张吉伟与马旭、王法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伟,马旭,王法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第00141号原告:张吉伟,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马旭,男,汉族,1992年7月2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市。被告:王法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吉伟与被告马旭、王法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法武的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张吉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