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檀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檀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54-1468号303室。法定代表人陈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吉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承家,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檀宫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奉贤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檀宫公司申请再审称:租赁合同签订后檀宫公司投入巨资对租赁场地进行装潢,装修投保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保险合同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当初装修的价值。二审予以排除,未予采纳属事实认定错误。即使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利用的装修原价也达850万余元。二审判决仅补偿220万元明显过低,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再审申请人所有的几十套沙发、茶几未予搬离,被申请人一直使用至今,属遗漏了诉讼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归责的问题,他案生效判决已有认定,系因再审申请人拖欠租金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过错方在于再审申请人,本案无须再作认定。关于本案装修损失问题,一、二审判决均已考虑到原租赁合同租期较长,再审申请人投入装修价值较高,且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投入仍有利用价值的事实,由被申请人对装修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以体现公平合理,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装修损失补偿的数额问题,二审判决已阐明判决理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以保险金额载明2500万元为由欲确定檀宫公司的实际装饰装修造价,既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装修价值的事实,也与专业机构对装修造价的鉴定金额相差较大。故二审法院认为,应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檀宫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综合考虑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装饰装修的实际利用及折旧情况,确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装修损失。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对再审申请人称补偿金额明显过低,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此外,对再审申请人称其所有的几十套沙发、茶几未予搬离,被申请人一直使用至今,属遗漏了诉讼请求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书已阐明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的理由,本院不在赘述。综上,檀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檀宫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