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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祁县蓝海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晋中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市祁县蓝海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中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93号申请人晋中市祁县蓝海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祁县新建北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荷,系董事长。被申请人晋中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大同街一巷23号。法定代表人张青平,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青平,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晋中市祁县蓝海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平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晋中市祁县蓝海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平银行存款16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山西蓝海燃气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榆次区蕴华西街180号1幢11层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平银行存款16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山西蓝海燃气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蕴华西街180号1幢11层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