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宁佳佳与孟磊、董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佳佳,孟磊,董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宁佳佳。被告:孟磊。被告:董晓梅,原告宁佳佳诉被告孟磊、董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磊、董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佳佳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5月10日被告将借款利息结清后,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6月10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为此,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的利息。被告孟磊、董晓梅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单。证明2014年10月21日四次向被告董晓梅账户转款18万元(50000元三笔、30000元一笔),另外支付被告孟磊现金2万元,共计20万元。2、2015年5月10日借条证明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将借款20万元利息偿还后,本金又重新写了借款证明,证明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一个月6月10日还清。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孟磊、董晓梅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5月10日二被告将借款利息结清后,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金额20万元,约定2015年6月10日还清借款,但借条上未约定利率。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并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月利息2%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磊、董晓梅共同偿还原告宁佳佳借款20万元,同时支付借款20万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佳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孟磊、董晓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人民陪审员 孙小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雪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