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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胡义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栋,胡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栋,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胡义坤,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国栋与胡义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执字第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