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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财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韩仲军与曹守民、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仲军,曹守民,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68-2号申请人韩仲军。被申请人曹守民。被申请人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申请人韩仲军与被申请人曹守民、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守民驾驶的豫K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