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财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韩仲军与曹守民、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仲军,曹守民,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68-2号申请人韩仲军。被申请人曹守民。被申请人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申请人韩仲军与被申请人曹守民、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许昌县吉轩物流有限公司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守民驾驶的豫K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