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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董成彬与毕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成彬,毕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50号申请人董成彬,男,1954年3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北四西直路口国土资源局家属楼*栋*单元***室。被申请人毕立新,男,1960年3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立新街11委**组。申请人董成彬与被申请人毕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成彬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毕立新所有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中兴大街农杂二商店家属楼一层105室(房屋编号为1706-006105)、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毕立新在绥化市北林区中兴大街农杂二商店家属楼一层105室(房屋编号为1706-006105),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使用与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抵偿或赠予他人。二、将申请人董成彬提供担保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户名为董成彬、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将哈尔滨银行户名为董成彬、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费1,297.00元,申请人董成彬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司 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桂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