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贾爱玲、朱兴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132号申请人贾爱玲,女,196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朱兴义,男,1956年06月16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朱兴义所有的鲁M×××××号轻型货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兴义所有的鲁M×××××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