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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贾爱玲、朱兴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132号申请人贾爱玲,女,1966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朱兴义,男,1956年06月16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朱兴义所有的鲁M×××××号轻型货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兴义所有的鲁M×××××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