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冬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冬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344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10幢1楼。法定代表人:尤柏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梅,公司员工。被告:程冬元,成年。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冬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