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7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玉龙路某洗车店,因洗车事情与被害人郜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用拳头及塑料板凳将郜某打伤,致其鼻骨骨折及右侧第8、9肋骨腋段骨折。经武汉市爱民法医��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鹰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玉龙路某洗车店,与被害人郜某因洗车之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将郜某打伤。经武汉市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某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证明: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明了被害人郜某报案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刘某被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的经过。2、被害人郜某陈述: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我在洗车店内,一位车主说车子没洗干净,我就上去用毛巾擦车子。刘某说车子他搞定了,不用我管,我说随便搞一下,要刘某做别的事情。刘某吼我几声并上来拉我,还喊另一名员工过来帮忙。刘某用拳头打我头部、脸部,用脚踢我的右胸部、臀部,被人拉开后在我清洗脸部血迹时,刘某还拿店里的塑料凳打我头部。后来,易某过来将我送到医院救治。3、证人叶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我开车到维易车友洗车店洗车,给我洗车的是一位年约30岁的男子。在开走前我与郜某说话,郜某拿一条毛巾擦我的车子,期间,郜某与那名男子争吵并扭打起来,男子还拿塑料凳打了郜某。4、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武爱法(2014)临鉴字第1335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郜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第8、9肋骨骨折,鼻骨骨折,S5椎体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情况说明、前处材料收集情况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刘某的基本信息以及被告人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6、被告人刘某供述:案发当日13时许,我在洗车店洗了一台车,并告诉店长郜某车搞好了,郜某拿了一条毛巾在车上擦,我又说车子已洗好不用再洗,为此我们发生争吵,后扭打起来。我用拳头打中他的鼻子,用脚踢他的背部。被人劝开,郜某去洗脸,我拿塑料凳打郜的头部,将塑料凳打坏了。杨姓员工也上来帮我打了郜某,后来,店里的老板过来将郜某送去医院治疗。2015年4月16日,���在深圳市福强路某网吧上网时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先兵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李祖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