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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覃道军与石门森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道军,石门森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01号原告覃道军,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舒立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门森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道军诉被告石门森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覃道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门森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道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道军撤回对被告石门森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覃道军负担。审 判 长  喻自力人民陪审员  唐汇成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覃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