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林玉冈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玉冈,陈术军,崔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玉冈,荣成市崖头鑫森木材经销处个体业主。原审第三人:陈术军。原审第三人:崔兴军。再审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玉冈、原审第三人陈术军、崔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商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