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萍诉被告陈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萍,陈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684号原告周建萍,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陈兴友,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萍诉被告陈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75.00元,由原告周建萍负担。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立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