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荣与张继承、陈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张继承,陈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62号原告:王荣。被告:张继承。被告:陈绪侠。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荣诉被告张继承、陈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