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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荣与张继承、陈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张继承,陈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62号原告:王荣。被告:张继承。被告:陈绪侠。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荣诉被告张继承、陈绪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荣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