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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80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泸县牛滩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匡克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9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许某某带领辅警卿某某、刘某某着制式警服在海潮镇海红路开展交通安全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JDSG**蓝色二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卿某某向其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检查,王某某因无驾驶证害怕被交警处罚,遂加大油门冲过卿某某逃避检查,在前方执行公务的辅警刘某某见此情况,打手势示意王某某停车,被告人王某某此时既没有减速也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将刘某某撞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泸县人民法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已赔偿刘某某的全部损失,请求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后又拨打110投案,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原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被告人投案的说明及附件,泸县公安局关于许某某系正式民警的证明、辅警卿某某、刘某某的工作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卿某某、雷某某、唐某某、刘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害人刘某某的住院病历、伤残等级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出具的收款收条和谅解书,经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驾驶车辆过程中拒不听从执法民警指挥,驾驶车冲撞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刑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妨害公务中致一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考察,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矫正。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启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