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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2执224号寿县寿春中心学校、夏远:许叶夏洋与你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叶夏洋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寿县寿春中心学校赔偿许叶夏洋经济损失26040元,并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夏远赔偿许叶夏洋经济损失74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你们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40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通淝路邮编:232200联系人:杨法官联系电话:0564-40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