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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宇宁与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宁,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94号原告王宇宁。委托代理人张纪兵,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8号万国花园7栋14层1-6室负责人朱冬梅,经理。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16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向宁,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晓丹、柳梦洁,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宁与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宇宁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宁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1490元由原告王宇宁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少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鸿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