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6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87-1号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退还原告刘某2480元。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