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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贠鹏、刘铁梅、高淋淋与被告张元飞、阎宇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鹏,刘铁梅,高淋淋,张元飞,阎宇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38号原告贠鹏,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刘铁梅,女,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延安宏远小区。原告高淋淋,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飞,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委托代理人白静静,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宇峰,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现住铜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贠鹏、刘铁梅、高淋淋诉被告张元飞、阎宇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鹏、刘铁梅、高淋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贠鹏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贠鹏负担500元。审判员 贺 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