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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邹建、谭艳红、谭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邹建,谭艳红,谭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8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14112P。法定代表人徐立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该支行职工。被告邹建,男,生于1982年5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艳红,女,生于1986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万斌,男,生于1980年12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邹建、谭艳红、谭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章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3月1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以被告邹建、谭艳红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建、谭艳红、谭万斌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章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