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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大云、桂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云,桂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云,女,汉族,195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桂冉,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桂冉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李大云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桂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枣园东区小区商铺号A组团商12号楼20号铺的房屋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桂冉自愿以上述查封房屋折价252525元抵付给申请人李大云,李大云自愿以252525元价格接收该房屋,以清偿252525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桂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枣园东区小区商铺号A组团商12号楼20号铺的房屋一套,折价252525元抵付申请执行人李大云,以抵偿252525元债务。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李大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