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章丘市不见不散量贩式音乐休闲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丘市不见不散量贩式音乐休闲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32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不见不散量贩式音乐休闲吧,经营场所山东省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芙蓉大道东段路北,经营者杲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章丘市不见不散量贩式音乐休闲吧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20.5元,两项共计70.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