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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广德与被上诉人付超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广德,付超春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德,男,汉族,1951年4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朱广德儿媳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飞,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超春,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住息县。上诉人朱广德因与被上诉人付超春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广德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霞、王晓飞,被上诉人付超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退回上诉人朱广德。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