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健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398号罪犯张健。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7日作出(1998)桂地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8)桂刑核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张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9月30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6月8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6月、2008年1月、2010年10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五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6.5分。该犯已于2015年10月27日缴纳罚金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