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邓开惠与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惠,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208号原告邓开惠,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磁建村1号3-4至7号。法定代表人彭广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开惠与被告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开惠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开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开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开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