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四川省井研县高滩乡五谷村*组**号。2015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炜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搭乘徐鸿驾驶的白色丰田轿车前往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北一街25号小区9栋3单元,被告人黄某某看见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五羊牌摩托车,遂产生盗窃的想法,并让徐鸿将车停放在路边等候,黄某某独自下车查看后返回车内取走改刀、锤子以便撬锁,后将摩托车盗走并销赃,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二人再次驾车前往上述地点,被警察挡获。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4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黄某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照片,被盗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的购买发票及行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黄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被盗的摩托车已被销赃,至宣判前黄某某未进行退赔,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一并考虑。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唐书红退赔3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