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敏与严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严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字第18号原告:吴敏,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严忠玉,女,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诉被告严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敏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吴敏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