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陶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462号原告:陶某,农业人口。被告:莫某,农业人口。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他原因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