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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中再汇智通(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肖传旺、周榅招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再汇智通(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肖传旺,周榅招,中资鑫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中再汇智通(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路A座1号楼7227室。法定代表人刘武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传旺。被告周榅招。被告中资鑫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625-626。法定代表人XX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纪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再汇智通(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传旺、周榅招、中资鑫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双京,被告中资鑫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传旺、周榅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证据准备不充分,故先行申请撤诉。被告中资鑫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庭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中再汇智通(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再汇智通(天津)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马 力代理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