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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森林,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席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XX**的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沿湖路段时,经设卡查车点未停车检查,之后被民警拦截并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当日22时15分提取的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56mg/100ml。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24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席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发表意见称:1、被告人席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情节,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3、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目前家庭情况特殊;5、被告人不会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车辆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席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蓝剑洪的辨认笔录;查获现场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