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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夏娅与杨大科、庄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娅,杨大科,庄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陈夏娅。被执行人杨大科,(现羁押于浙江金华监狱)。被执行人庄丹霞。本院在执行陈夏娅与杨大科、庄丹霞(2015)舟定执民字第9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大科、庄丹霞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处置完毕,但不足以清偿所欠执行款,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95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