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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宝玉、陈平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玉,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9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玉,女,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陈平,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王宝玉与陈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甬镇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玉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19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