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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董新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343号移送执行人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新兰。董新兰罚金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3日接受刑事审批法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新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人尚在服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6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