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董新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343号移送执行人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新兰。董新兰罚金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3日接受刑事审批法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新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人尚在服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6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