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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丹与闫勇、于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闫勇,于爱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07号原告李丹,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闫勇,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爱敏,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闫勇、于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