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丹与闫勇、于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闫勇,于爱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07号原告李丹,女,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闫勇,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爱敏,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闫勇、于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