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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靖丹,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98号申请人程靖丹,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任城区。被告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市政府宿舍北邻)。法定代表人尹雅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靖丹与被申请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旭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306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申旭名下座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骏琪美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