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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林陈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林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5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静,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喜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陈平。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林陈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87696.49元并支付利息49189.89元、罚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为803.03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587696.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40%计算)、复利(以49189.89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40%计算)。二、林陈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9292元。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在610000元范围内对林陈平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及本案林陈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登记在锡房他证新区字第XQ1000162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林陈平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国际一花园30-2603的房产与林陈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14455.6元,由林陈平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行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21444.0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林陈平逾期未履行,中行新区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林陈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林陈平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至林陈平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林陈平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新区国际一花园30-2603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房产,并委托江苏中泰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苏中泰鉴估(2015)字第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58.65万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最终张俊杰在第二次拍卖中以最高价46.92万元竞得上述房产。扣除中行新区支行预交的评估费750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本案收取执行费6900元,本院将执行到位的45.4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中行新区支行。本院依法决定将林陈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166944.09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中行新区支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行新区支行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林陈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