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937号梁恩波与黄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937号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13。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41。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院对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