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陶东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东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东洲,农民。2005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5月10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东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东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陶东洲在临海市江南街道岭脚村7-10利民卷烟店,窃得被害人许某的两条红双喜香烟、一条新安江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八包蓝利群香烟、两包硬壳中华香烟、两罐红牛饮料和人民币150元后逃离现场。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676元。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东洲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车门桥9号住处内的一辆灰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0元。2015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陶东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伏龙村3-45号,窃得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黄色绿驹牌电动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陶东洲在临海市大田街道上沙棋牌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害人许某、徐某、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东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东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东洲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东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