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练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练某,无固定职业。2010年1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练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渝010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练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练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练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练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练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