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羽富与满良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羽富,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刘羽富,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满良,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满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满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良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05479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