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羽富与满良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羽富,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刘羽富,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满良,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满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满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良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05479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