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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清杰申请焦玉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杰,焦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焦玉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清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玉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琪审 判 员  张贵强代理审判员  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