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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与徐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徐在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民初37号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法定代表人於海江,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郑立军,金湖县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在恒。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诉被告徐在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红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的委托代理人郑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在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其单位办公楼上下两层及五间平房、两间厨房租给被告用于办厂(原租给扬州钟艺玩具有限公司的房屋),被告自愿按原告于2008年3月9日与扬州钟艺玩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承包金及缴纳期限履行。截止2015年12月底,被告共欠租金1449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缴纳。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并交纳租金14490元。被告徐在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9日,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甲方)与案外人扬州钟艺玩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本单位成人教育楼一楼、二楼两层房屋(会议室除外)和五间平房,两间厨房租赁给乙方作玩具、服装生产之用。租赁时间自2008年4月1日到2016年4月1日。同时双方约定前四年每年租金为14800元,后四年每年租金为1628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扬州钟艺玩具有限公司使用。后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被告徐在恒与案外人扬州钟艺玩具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由被告徐在恒租赁涉案房屋,且被告徐在恒于2013年6月28日向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交纳了2013年4月1日到2014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16280元,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交纳了2014年4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14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5年4月-15月的租金12210元及上一年度拖欠的租金22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解除合同,租赁房屋已于2016年2月26日交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收据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徐在恒租用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的房屋,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被告徐在恒对2014年4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的租金仅支付14000元,尚欠2280元,关于2015年3月31日以后的租金,被告徐在恒尚未交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280元及2015年4月-12月的租金122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在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在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金湖县金南镇成人教育中心校交纳租金14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徐在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红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明确,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微信公众号“”